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这里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对象)、方式、责任主体、赔偿数额等问题作了相应的界定,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同时,与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对该解释的学习有利于保护我们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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