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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汇总(三)

易轶律师     2015-04-14 阅读:199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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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自然人死亡以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低、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里涉及到死者人格权问题,目前来看,西方大...



自然人死亡以后,他人以侮辱、诽谤、贬低、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这里涉及到死者人格权问题,目前来看,西方大部分国家不承认死者人格权学说,我国则独具特色,承认死者人格权);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死者的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有权因该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里需要区分普通的侵害遗体、遗骨和刑法上的侮辱尸体罪,前者属于民事行为,后者属于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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