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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杜xx诉祁xx、范xx、姜xx、陈x、阮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郭鹏剑律师     2015-04-14 阅读:218

郭鹏剑 律师

执业律所 : 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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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基本案情陈xx、杜xx于2009年1月承租并经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国泰百货附近双柳小区门面房8大间,经装修后对外出租。因租金问题未租与祁xx,其为报复纠集他人于3月底4月初...



一、基本案情

陈xx、杜xx于2009年1月承租并经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国泰百货附近双柳小区门面房8大间,经装修后对外出租。因租金问题未租与祁xx,其为报复纠集他人于3月底4月初三次对该门面进行打砸。

二、一审情况

祁xx指使并伙同陈x、阮x、姜xx、范xx等人故意毁坏房屋,给杜xx和陈xx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五人应当就各自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因被打砸必然影响使用,杜xx、陈xx因此产生的租金损失应获赔偿。

三、二审情况

一审判决下达后,祁xx不服,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原审法院认定打砸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过高,打砸行为并未影响涉案房屋的出租,陈xx、杜xx主张的租金收益难以成立。

四、律师意见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五、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祁xx、陈x、阮x和姜xx连带赔偿原告陈xx和杜xx财产损失五万八千五百六十五元。

(二)被告祁xx、陈x、阮x和范xx连带赔偿陈xx和杜xx财产损失三万六千零五十八元。

(三)被告祁xx、陈x、阮x、姜xx和范xx连带赔偿原告陈xx和杜xx租金损失二万四千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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