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范xx于2009年11月6日出生,系范xx与侯xx所出非婚生子女。2010年10月范xx突发疾病死亡,范xx要求参与财产分割,取得房屋折价款,行使其继承权。
二、一审情况
原告范xx认为:他是范xx的法定继承人之一,故对其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经法院审理认定,范xx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范xx、孙xx、巩xx、范x及范xx共同依法继承。
三、律师意见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四、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建欣苑三里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被告巩xx。被告巩xx给付原告范xx、被告孙xx、范x房屋折价款各十八万元。
(二)范xx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归被告巩xx所有,给付原告范xx、范x、孙xx折价款各一千七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