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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李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郭鹏剑律师     2015-04-14 阅读:189

郭鹏剑 律师

执业律所 : 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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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6日17时45分,李x驾驶京N3GY19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171中学处时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一...



一、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6日17时45分,李x驾驶京N3GY19号小客车由西向东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171中学处时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交通事故虽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李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现场情况,原告过马路未走人行横道,违反了相关规定,故对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负有一定的责任。

三、律师意见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四、裁判结果

    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确定李x对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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