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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与徐xx用益物权纠纷案

郭鹏剑律师     2015-04-15 阅读:156

郭鹏剑 律师

执业律所 : 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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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姨甥女关系。原被告曾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新鲜胡同x号。2002年初,该地被拆迁,同年12月8日被告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



一、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姨甥女关系。原被告曾共同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新鲜胡同x号。2002年初,该地被拆迁,同年12月8日被告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应安置人口为原被告及被告之弟三人。现原告为解决住房问题,就当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与被告协商,被告否认原告系被安置人口。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2月8日被告徐xx与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朝内危改区就地安置合同》,约定应安置人口三人,分别是徐xx、徐xx、田x。2005年12月1日,被告徐xx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

三、律师意见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四、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田x对北京市东城区大方家胡同x号楼x单元x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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