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薛xx与李x于1999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7年开始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楼x室,该房系私有产权房,所有人登记在李x之父李xx名下。2011年4月11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11)东民初字第04193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李xx名下登记的该房屋归李x所有,被告李x给付李xx、李xx房屋补偿款各10万元。现原告薛xx起诉要求该套房屋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审情况
原告薛xx认为:该涉案房屋系李x继承所得,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后我方向贵院提供了关于(2011)东民初字第0419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调解笔录,笔录中说明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且该房屋归李x所有,与其他人无关。
三、律师意见
遗嘱或赠与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
四、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工人体育场北路x号楼x室房屋,其中十分之三的财产份额属于原告薛xx与被告李x的夫妻共有财产,另十分之七的财产份额归被告李x个人所有;
(二)驳回原告薛xx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