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案情
自2001年起,被告即租赁原告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x号北房x号房,2006年3月开始,被告找各种理由拖欠房租达40700元。在合同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置之不理。
二、一审情况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01年起建立了房屋租赁关系,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关系,被告既未缴租金,也不愿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意见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将东城区演乐胡同x号北房x号房腾退。 交还原告使用。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12年9月30日前的房租39200元,于腾空房屋之日给付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时止的租金损失。(按照每月1100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