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的政府一向有亲民形象,但国务院表现出来的傲慢已让我失去信心,7月8日去函至今,尚无回音,估计会是泥牛入海,当下的中国,政府部门都在抢夺权力,政令不出中南海,部门规章抵不上内部文件,人大立法经过层层授权,最后成了执法者自己立法,立法混乱连起码的常识都不顾,这是一个典型案例,既然不能指望改变,还是公之于众,让大家看看法律是怎么变成文件的。
请尽快明确“木材”定义,防止乱罚款横行的
律师建议函
国务院法制办:
作为一位共和国公民和执业律师,现就《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木材”定义模糊,授权不清,导致各省再层层授权,法律变成了执法机关自己制定的内部文件,罚没消费者购买的家具橱柜成为一些地方林业执法部门敛财的手段。将成品家具、橱柜列入凭证运输范畴,与市场经济商品自由流通原则格格不入,同时,林业执法部门任意解释“木材”并依据《实施条例》第44条随意没收消费者购买的家具橱柜,与《宪法》、《物权法》保护公民财产权相违背,由于立法技术粗糙,导致各地林业部门选择性执法,将权力兑换为金钱,破坏了国家的法制统一,也与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相违背,请务必引起重视。
明确“木材”法律概念是当务之急。
一、《实施条例》中“木材”法律概念含糊不清,层层授权,违反了《立法法》规定,破坏了法制的统一,给地方林业执法部门乱罚款以可乘之机。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作为行政法规,设定了剥夺公民、法人财产权的严重处罚,其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但“木材”是什么,其第三十四条: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其的他木材。
在该条文中,国务院出现两点授权不清,第一,《森林法》是否授权国务院对“木材”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如果有,国务院是否能够再授权?第二,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规定还是政府规定?
如果国务院实施条例本意是授权地方人大,依照《立法法》第十条: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就应由省人大来给木材下定义,但实际情况怎样呢?以湖北省为例,1999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木竹制品,以及以木竹为原(燃)料、消耗木竹资源较多的林产品。具体品种由省人民政府规定。湖北省政府是如何规定的呢?《湖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范围内起运、转运出省,或省内流通的木材、松香产品和再生树蔸、树桩、活立木,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具体品种,按原省林业厅鄂林政字(1999)第290号、省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文件规定执行。国务院授权省人大,省人大授权省政府,省政府授权给林业厅,林业厅授权给林政处和森林资源管理处,通过这样层层授权,一项没收公民财产的严重处罚,就由没有公示、网上找不到,林业厅的一个内部文件决定了。
这就导致一种乱象,从广东、河北起运的家具、橱柜无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从湖北、江西起运的可能要办理,这如果仅仅是限制行业发展,阻碍商品流通,也还是商家的事情,但消费者从外地买一套家具,在路上随时可能被没收,则是无视宪法保护的公民财产权了。
二、国家林业局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打架,由于政府规章多授权给执法部门自己制定,导致执法部门为保住自己的权力,愿意选择地方政府规章而不愿意理会部委规章,选择性执法,是造成林业部门乱罚款的根源。国务院应尽快依法作出裁定。
国务院《森林法实施条例》将部分木材的定义权授权给各省,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四、规范凭证运输范围:以木材、竹材为主、辅原材料的家具成品和木(竹)制工艺品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这个规范性文件至今还有效。这个文件系国家林业局颁发的规章,应在全国范围有效。也就是说各省在规定凭证运输木材品种中不得将家具和木竹工艺品列入范围,尽管这是部门规章,但地方政府都不愿意执行,更愿意执行政府规章。只有河北省冀林政字〔2000〕6号文件明确规定,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要求,成批(车)运输的家俱成品不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其他省份都没有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的文件,以湖北省为例,湖北省林业主管部门用自己制定的“木材成品”回避家具不再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部委规章,说到底,是想抓住权力不放。
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国务院应尽快明确“木材”定义,对国家林业局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作出裁决,制止各地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的乱象,维护法律的威严。
三、将家具橱柜列入木材,违背常理,也违背立法本意
如果一个普通的字眼,在常人眼里的理解与法律概念之间失之千里,则立法技术一定有问题。组装家具、橱柜由木材制成,但他们已经经过无数道工艺,上面有锁扣等大量五金配件,用螺丝就可组装成家具橱柜,将其视为木材,消费者从专卖店买套家具还需去林业局办理运输证才能托运回家,不然面临被没收厄运,这既违背常理,也不符合立法机关的本意。
1999年3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湖北省林业厅副厅长石山现就《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草案)》向湖北省人大作立法说明,这段话湖北省政府网站上还在,他说,由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发布《湖北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主要是依据《森林法》。草案沿用了《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中关于木材运输管理的一些规定,将其上升为法规。同时在起草中参考了原林业部发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四川、安徽、广东、贵州等省地方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还吸收了本省各地的管理经验。关于纳入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草案规定凭证运输的木材品种,主要是要通过木材运输检查,制止无证木材运输,达到打击乱砍滥伐,保护森林资源和防止国家规定收取的林业规费流失;同时也考虑方便群众,活跃市场。对消耗森林资源较大的品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对城乡居民自用的木材制品和已进入商业流通的木竹家具、工艺品等不列入检查品种。
湖北省人大立法的宗旨很清楚了:保护森林资源,也要方便群众、活跃市场。对城乡居民自用的木材制品和已进入商业流通的木竹家具等不列入检查品种。也就是说,家具等木制品不属于法律上的“木材”,不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也不应检查。但省政府授权林业部门却创设了一个“木材成品”概念,认为家具橱柜属于木材成品,也需要办证,立法机关的本意被执法机关为了自己的利益随意篡改。
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保证市场经济下,家具、橱柜能自由流通,从根本上防止林业执法部门借“木材”定义混乱,将权力变为金钱,上高速公路设卡罚款,本律师建议:
一、国务院尽快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木材”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家俱成品不再列入凭证运输范围”法规化,从根源上杜绝各地林业部门借助“木材”概念混乱,肆意乱罚款的违法行为。
二、规范政府文件制定程序,细化《实施条例》中规定办证木材品种的立法机关,并明确不得再授权,防止层层授权后,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用自己制定的文件代替法律,无视部委规章,保证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
三、对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木材”范畴不一致的规定作出裁定,废止地方政府违法授权给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种没有法律授权的规范性文件,减少以文件代替法律的执法乱象。
建议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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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7月8日
附:典型案例 河南西峡林业局按湖北规定将橱柜作为木材没收
2012年07月06日 大河报
2012年6月30日晚上9点多,湖北枣阳司机王胜强驾驶鄂F2T875大货车拉着陕西高女士从湖北襄樊购买的4套共149件分装的“一新”橱柜,行至312国道西峡段时,被西峡县林业局袁店木材检查人员拦截。
一名穿着制服的检查人员爬上车后,用一把小刀将车上橱柜的油漆刮掉了一块说:“你拉的是木材,你的木材运输证呢?”王胜强赶忙辩解说,橱柜是木材做的,可他现在已经成了家具商品,咋还需要办运输证呢?“没有办运输证,全部没收!”检查人员挥了挥手:“你把车开到袁店检查站去接受处罚!”无奈之下,王胜强一边与货主联系,一边将车开到了袁店木材检查站。
王胜强说,回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说不仅要没收这批货,还要处以货物价值30%的罚款。他一算,光罚款就有12000元。
陕西货主听说之后,很吃惊,于是急忙与武汉一新橱柜公司联系。第二天,武汉一新橱柜公司的法律顾问与袁店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取得了联系,但袁店木材站坚持没收这4套橱柜。最后货主与武汉一新橱柜公司协商后让王胜强与其通融通融,交点罚款算了。
王胜强于是向检查站的人求情。检查站的人说:“4套橱柜一共149件全部没收,出于减少他们损失的考虑,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再卖给他们,1.49万元就给1.4万元。”王胜强于是再次与其讨价还价,最后检查站说最低不能少于7000元。
可王胜强还是觉得7000元有点高,7月1日中午,他特意买了两包20元的云烟,找到了检查站办公室一名穿制服的年约50岁的检查人员,请他帮忙跟李站长说再沟通一下。下午,收了烟的那个检查人员找了李站长后告诉王胜强说:“说好了,你们交4000元,就可把货物买走。”
王胜强于是向检查站交了4000元。检查站给其开具了一张“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收费基金项目填写为“杂木人造板橱柜”,收费标准为26.8元每件,一共149件。落款公章为“西峡县林业局财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