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代岗是旷工
临时有事,自己的工作找个人代替一下是否可行呢?近日,贺州市昭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请人代岗算是旷工。
原告曾某是被告某公司无固定期限的职工。2014年1月16日至5月31日,原告请其同事吴某代为上班履行其工作职责,但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同年9月12日,原告因此行为被被告予以辞退,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认为请人顶班,已完成其工作任务,不存在旷工的事实,且法律法规也未规定请人代岗属旷工行为。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合议庭认为,原告需要请人代岗理应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但原告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擅自请人代岗,其行为已违反用人单位《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且原告这一行为事后也未补办审批手续,也未取得被告追认。因此,属旷工行为。
未经审批被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请人代岗是需要经过单位同意的,或者事后追认。如果私自请人代岗,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反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是会被开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