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外国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婚姻登记地)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以前款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居住地或在国内的最后自己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中国,一方居住在外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没反应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