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山东省统计局发布《2014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由此发生变化:
1、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64元。
注:2013年没有该项数据,当对受害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产生争议时,可以考虑适用这一标准。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
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222元×20年=584440。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323元(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
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882元。
注:60岁以下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882元×20年=237640元。
5、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962元(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