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赠与情人40万元,事后被妻子发现,妻子将丈夫与情人一举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近日攸县人民法院网岭法庭成功调解了该起撤销赠与纠纷案,最终妻子得到一半的返还款。
男子赠情人40万元
2014年3月,原告张梅(化名)无意间发现其丈夫王林(化名)与被告阿丽(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通过调取丈夫的银行流水得知:从2012年4月开始到2014年7月止,丈夫王林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赠送给了阿丽共计40余万元。
张梅认为,丈夫赠送给阿丽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林在张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行为。
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站在公正和充分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由被告阿丽返还原告张梅20万元,张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夫妻共同财产怎可拱手让人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我国《婚姻法解释(一)》规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理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而擅自处分。
本案中,丈夫私自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40万元赠与情人,属于擅自处分,其行为侵害了妻子的处分权,因此赠与行为无效。另外丈夫的行为也有违公诉良俗,非君子所为。
因此,不论是从法律上来讲,还是从道义上来说,丈夫的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情人应当归还属于张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