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财富传承遇到“假离婚”
2014年10月11日,据《朝鲜日报》报道,三星集团董事会主席李健熙长女李富真已向地方法院提交了同丈夫任佑宰的离婚申请文件。李富真为现任新罗酒店(HotelShilla)负责人,任佑宰为现任三星电子机械公司(SamsungElectro-Mechanics)副总裁,二人结婚已有15年之久。据传,因二人在多年的婚姻关系中一直未曾流出不和报道,此次离婚极有可能是夫妻二人为了规避韩国个人资产税制度的一场假离婚。目前,该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明确回复,二人离婚的真相仍有待查实。韩国的离婚率是亚洲最高的,据说连续十年递增,已越居世界第三。“假离婚”作为韩国三星家族为保私人财富可能使用的避税手段,似乎符合某种情理但仍让人琢磨不透。回顾中国内地,同样有在某些政策背景下“假离婚”涌现的报道。看来“假离婚”并非中国独创。此种以“假离婚”作为规避某种制度的策略习得是否各国国民之间有某些借鉴倒无从考究,但“假离婚”的目的似乎屡屡得逞,甚而要成为财富传承的工具,确实有必要研究一番。
一、中国各类“假离婚”现象
(一)为获取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所做出的假离婚
对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按照其原有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其中,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每公顷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可达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巨大的安置补助差异使得被征收土地使用人通过假离婚等婚姻行为,扩充该土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以获取更多的安置补偿费,其通常做法如下:
因考虑到我国各地的经济差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各有不同,但以假离婚方式获取征地补偿的现象已不少见。2014年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多个村出现举村假离婚现象。按照当地拟定的拆迁补偿规则,涉及占地和房屋征收的村民房屋补偿跟户头挂钩,一个户头可认定的房屋合法面积为240平米,这部分每平米补偿3000多元。超出部分按违章建筑算,每平米补偿约1500元。如果房屋实际面积不足240平米,则按实际面积每平米3000多元补偿。据此,当地拥有超过240平方米住宅的居民选择以离婚、分户的方式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拥有不足240平方米住宅的居民则通过离婚的形式,将多余的户头卖给其他居民使用,以获取补偿利益。
(二)为谋取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所做出的假离婚
对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的补偿。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除此之外,各市、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也会对国有土地拆迁增添其他补偿费用,拆迁安置困难补助即是其中之一。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政府2001年公布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废止)第三十条规定:“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获取拆迁安置困难补助须要住房困难户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需要注意的是,此补助以户为单位进行发放。虽然《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分别立户的夫妻按照一户认定,但并未对在一处住宅内共同居住的离婚夫妻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造成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公布实施后,大量为获取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而假离婚的夫妻。直至2003年4月《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方才明确对因假离婚行为而满足拆迁安置困难补助的情形予以否认。
除北京外,各地因相应拆迁补偿规定不同造成的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2005年,原上海南汇区芦潮港镇进行拆迁安置,该镇当年离婚夫妻数量相比前一年增长3倍;2010年《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后,当日该区办理离婚登记人数较往天平均离婚人数增加近4倍……
(三)因对楼市调控所做出的假离婚
为抑制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的房价高速上涨,打击房地产投资过热现象,维持市场经济秩序平衡,2013年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五条”)。这是继2009年12月开始对全国楼市进行宏观管理以来的第五次升级调控。随后我国各地在“国五条”原则上,同时对限购、限贷等有助于抑制房价的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至此,假离婚作为一种有效规避“国五条”及各地部分规定的手段,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在社会实践当中。2013年3月3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贯彻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以下简称“京十九条”),以下即为假离婚在北京房地产政策下的现象分析。
(1)以假离婚规避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京十九条”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照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相对于国家楼市监管政策出台前房屋出卖方只需缴纳的1%个人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对于普通家庭而言明显难以接受。因此,在实践中,即有夫妻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规避此个人所得税,其避税方式如下:
(2)以假离婚规避楼市限购
“京十九条”第四条规定:“自本通知下发次日起,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在本市未拥有住房的,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本市向其出售住房”。对于在国家楼市监管政策出台前已经结婚并有两套住房以上的家庭,也存在通过假离婚方式继续购买房屋的现象。其规避购房限制政策的方法如下:
(3)以假离婚获取高额银行贷款
“京十九条”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根据本市房价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进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据此,银行机构对于购买第二套房屋的贷款限额、首付及个人信用都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对于有意贷款购买第二套房屋的家庭,为获取高额银行贷款,假离婚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其方法如下:
(四)为逃避计划生育处罚而做出的假离婚
自1971年7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明确号召在全国城乡普遍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计划生育制度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2年,计划生育列入《宪法》;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颁布实施,计划生育制度成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虽然计划生育在我国已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难以打消众多生育多名子女的渴求,二者间长期存在并演进的社会矛盾不可小视。
第一,计划生育制度与我国传统宗氏理念相冲突。我国自古强调宗氏家族理念,宗氏成员的数量多少更是衡量家族是否兴旺的标准之一;同时,以生育男孩作为传宗接代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第二,民众希望打破“三口之家”的现状,让子女的成长有所陪伴。计划生育制度中规定的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三口之家”成为了中国现代社会的普遍家庭结构,而青年夫妻更加希望有多个子女共同成长,在增添家庭乐趣的同时,令子女成长有所陪伴。
第三,严格的惩罚制度迫使民众“另辟蹊径”。一方面,超生罚款十分严厉。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超生罚款标准,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依据各自情况制定了相关条例予以确定。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内容,我国以征缴社会抚养费的方式对超生的夫妻进行惩罚,各地的社会抚养费标准虽然存有差异,但多与超生夫妻的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相关联,社会抚养费可以说是多数超生家庭的重大经济负担。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是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1980年以后,我国地、县、乡三级基层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逐渐实行了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一票否决制;2007年后,中组部、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开始建立计划生育人事关联考核制度,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公务员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以上观点既是计划生育制度与中国民众的主要矛盾内容,也是人们选择各种措施规避计划生育制度的主要原因,假离婚即是民众规避计划生育制度的方法之一。其方法如下:
二、“假离婚”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从以上罗列的各类“假离婚”现象看,除规避计划生育政策外多以财产相关,无怪乎有经济学者亦作过离婚的经济学分析,有媒体亦曾称“财产税意味着婚姻不再比房产更安全”。。但离婚毕竟是一个法律程序,其相关的法律风险亦不容忽视。“假离婚”能否作为一个财产保护抑或是财富传承的顺畅工具仍需警惕。
(一)假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离婚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假离婚因双方已就是否离婚、财产和子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常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展现。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变更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可以看出,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对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的离婚意愿和子女及财产分割问题进行简单的审查,如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则可颁发离婚证。
关于假离婚的效力,在学术领域内至今仍存争议。台湾学者戴炎辉认为协议离婚,自须以当事人有离婚之真实意思表示合意为必要,即须有离婚意思。离婚意思,即乃实质的永久解消婚姻关系之意思,若无此种实质意思,纵践行离婚之形式要件,离婚应为无效。[1]也有学者认为所谓离婚意思乃践行离婚形式要件之意思,如有此意思,则不问其实体意思之有无,其离婚,应为有效。
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假离婚”为有效的离婚。在相关判例中,曾出现夫妻在离婚前通过订立包括“夫妻二人为获得某利益进行离婚,离婚行为并非夫妻真实意思表示”或“夫妻二人在达成某目的后即刻复婚”的约定和协议证据,以试图证明假离婚行为无效的主张,但基本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二)“假离婚”的相关法律风险
(1)复婚难得保障,家庭恐遭破裂。进行假离婚的夫妻通常抱有或约定待目的达成后复婚的期望或承诺,但因婚姻行为具有极高的自主、自由特征,一方当事人能否履行复婚的约定或协议全凭二人的情感信任;同时,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未履行复婚承诺一方如约办理复婚登记,同样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此类案件在相关公众报道中并不鲜见,故基于信任关系所进行的假离婚行为极易造成家庭破裂,需要相关家庭在做出此决定前多加考虑。
(2)假戏真做,离婚后财产恐遭流失。在假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出现不均衡的分割或持有状态,一旦一方拒绝复婚则会引起个人财富的大量流失。以“规避楼市限购”的假离婚情形为例,为使夫妻一方在离婚后享有购房资格,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须在离婚后全部归由另一方所有,一旦享有房屋所有权一方拒绝履行复婚承诺,另一方则面临着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
(3)财富性质几经变化,“真离婚”时难以判断。纵使假离婚行为、目的,及复婚完全按照夫妻双方期望得以圆满完成,但原夫妻共同财产经假离婚、假结婚、再离婚、复婚等一系列过程后,权属性质已几经变化;在假离婚后原夫妻各自获得的财产利益通常会出现事实与约定不符的情况;复婚后的家庭财产也会呈现出所有权混乱的状态。倘若该夫妻在复婚后未能将二人财产做出明确的权属划分,则在二人真离婚时,财产分割将成为困扰二人的重要难题,无论最终形成怎样的分割结果都难令人满意,财富传承规划恐将陷入无尽的诉讼当中。
或许,“假离婚”是夫妻规避法律、政策约束的一种无奈之举。在立法层面上,是否会对“假离婚”现象作出某种制裁不得而知。但“假离婚”的夫妻将面临彼此信任与情感的考验,还有着诸多法律风险。通过“假离婚”所进行的财富传承行为是否合法、假离婚行为所引发的其他法律行为是否为现行法律所承认或默许等问题仍须得到此类家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