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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办预付卡要谨慎 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邢立民律师     2015-03-18 阅读:186

邢立民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华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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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消费者办预付卡要谨慎当前,先服务后花钱逐渐被超前花费代替,钱已经给了但服务还没开始的模式越来越普遍,如此,消费者花了钱没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利益受损怎么办?3月7日...



消费者办预付卡要谨慎

当前,先服务后花钱逐渐被超前花费代替,钱已经给了但服务还没开始的模式越来越普遍,如此,消费者花了钱没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利益受损怎么办?

3月7日,太原市工商局、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办理消费预付卡,特别是洗车、健身、美容、教育等行业的预付卡时,一定要谨慎。

2014年,太原市工商局、太原市消协全年共收到预付卡投诉116件,占总投诉量的8.4%。统计数据显示,预付卡消费投诉主要问题表现在三方面:商家在没有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关门停业;商家更换法人。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转让时的债权债务关系;消费者所办理预付卡在有限期内被告知停止使用等。

预付式消费卡是商家以其信用作担保的一种变相融资行为,消费者先付费后享受服务,但由于提供服务的滞后性以及诚信体系的不完善,消费者在得到一定优惠的同时,却可能面临损失同期利息、限制选择范围、遭遇不平等格式条款、经营者半路关门等风险。

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甚至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合理要求超过十五日的,工商部门就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预付卡消费在方便的同时无意中增加了消费者的利益风险,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签订合同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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