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了开南方六位一致行动人对上海新梅的诉讼。
开南方认为,上海新梅在3月23日的股东大会上剥夺其表决权也未计入原告所持股份。违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
上海新梅坚称,举牌方刻意隐瞒持股信息、大量违规持股未及时向全体股东履行告知义务。而兴盛实业意愿向上海新梅股东征集授权,对违规方的违规行为造成股票投资损失的股东代为提出赔偿请求。若集体诉讼得到法院支持,这无疑也会为兴盛实业在控制权争夺中添加筹码。
因为上述诉讼涉及聘任上海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事项,如果上海新梅在披露2014年年度报告时,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结案,其将在2014年年报重要风险提示中对此进行专项说明。
股东有何权利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公司中,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便监督公司的运营;
(4)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即股东享有受益权;
(5)依法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资本;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此外,股东还可以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有着自己的权利但是也不能滥用该项权利,更不能损害公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