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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在5个问题上可以另搞一套(解析章程三)

姚增坤律师     2015-04-20 阅读:349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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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下列5个问题上另搞一套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何时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41条)(股东会进行时)法律规定有限...



《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在下列5个问题上另搞一套

1、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何时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41条)

(股东会进行时)

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至少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全体股东也可另有约定。通过章程规定的,相对稳定一些,章程的内容比较全面,开股东会如何通知只是其中一项而已,章程不宜频繁修改。而股东协议相对灵活一些,可以一事一议。公司是股东的,会要怎么开,股东说了算,只要按协议的结果办即可。如果股东都在同一城市,至少要提前15日通知显然没有效率,确保会议能够开成且股东又有时间做必要准备就OK啊!(公司法第41条)

2、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42条)

(股东出资比例)

我们对公司“资本主义”根深蒂固啦,2006年之前的《公司法》规定,在所有大事上都是“资本多数决”,就是出钱多的说了算。有的人虽然出资少,但可能在其他方面有优势并且是公司非常需要的,比如或者业务精、或有资源、或有销售渠道、或有管理能力……而这些因素有时比钱还重要。所以,2006年的《公司法》允许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对金钱和人才的结合起到根本的作用。

3、公司经理的职权是哪些,《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49条、113条)

(总经理工作中)

此条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适用。法律中没有总经理这个词,法律上说的经理就我们通常说的最大的“总经理”。在法律上一个公司只有一个经理,前面还没有“总”字,实践中除了董事长和前台基本都经理,大公司还有叫“总裁”的,一个公司有一大群老总也常有。公司法对经理的职权做了8项列举规定,并且允许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作规定。可以扩大或者缩小,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在实践中,总经理架空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也不新鲜。如果股东或董事不善经营,久而久之,公司离开总经理就玩不转,政府渠道或客户渠道或管理层被总经理控制,实际上就是总经理一个人说了算,老板成为傀儡就给总经理打工啦!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所以通常小公司都是股东自己做总经理。

4、有限责任公司如何转让股权,《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71条)

(股权转让搞得很隆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内部随便转让股权,向外人转让要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这里的半数是指人数不是股份数。股东向外人转让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的应当购买,不购买则视为同意。

同意向外人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都想买权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购买。

放眼望去《公司法》218条好像都挺重要,但最为重要的莫过第71。人和性是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公司要换新股东,必须经过老股东的同意,还要书面通知,还要保证老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特点则是资合性而不在乎人和性,尤其上市公司更是。而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因为太常见,要求又比较严格,最容易产生争议。并且像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债换股……在本质上也是股权转让而已,当然要比单纯的股权买卖复杂的多。

作为老板和高管,对这第71条要充分注意。关键是,章程可以作出和法律不同的规定。股东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符合大家意愿的规定,即使大家都同意随便转让也合法。有的小股东合作不愉快想脱身都困难啊!法律在保护人和性的同时,恰恰又在破坏着人和性。没法合作啦还不能脱身这也叫保护人和性吗?允许章程另搞一套才使保护人和性更加全面。就好比只有结婚自由还不能算真正的婚姻自由,再加上离婚自由才叫全面的婚姻自由。

5、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资格可否继承,《章程》可以另搞一套。(公司法第75条)

一般的财产,如房子、存款、股票、汽车……继承问题好像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是合法继承人顺理成章就有资格继承。当然在遗嘱继承情况下要按遗嘱办。法律注重保护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股东合得来但不一定和股东的继承人也合得来;股东有水平但股东的继承人也不必然有水平。如果有N个继承人都进来也乱套,所以,股东资格继承并不是必然的,章程可以另搞一套。

律师评析

虽然允许《章程》另搞一套的只有5条,但依我们看(三)要比(一)、(二)都重要。比如表决权问题、股权转让问题、继承问题是何等重要。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分红和优先认缴出资比例《公司法》虽没有明说让《章程》另搞一套,但允许全体股东另行约定。通过一个协议约定当然可以,既然法律还允许《章程》规定更多股东会认为必要的事项,那么此问题也当然可以写在《章程》里。(公司法第34条)。(芯片总结,非常5+1

通过连续3次解析章程,希望老板和高管们千万要有章程意识,要会娴熟的通过章程(或者协议)来管理公司。当前,实践中的新问题很多,整体看章程的运用水平还停留在千篇一律的“傻瓜模板”阶段,有心的朋友如能善用章程自然就棋高一筹。“攘外必先安内”吗!

说明按照我们的划分,第四类(D)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章程可以规定股东会认为所有必要的内容。这是个大口袋也是茫茫大海,没有具体需要确实不便说清,也是律师最核心价值所在,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量身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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