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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如何判定

冯继刚律师     2015-04-21 阅读:153

冯继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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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 200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女儿将受害人刘某的女儿刘某某打伤,同年10月25日中午1时许,李某某陪同刘某某及其父亲刘某到医院检查,因李某某怀疑刘家以看病为...



案例: 2005年10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的女儿将受害人刘某的女儿刘某某打伤,同年10月25日中午1时许,李某某陪同刘某某及其父亲刘某到医院检查,因李某某怀疑刘家以看病为名讹诈其钱财,心中产生气恨和报复刘某的念头,遂在医院门口购买了一把18公分长、10公分宽的新菜刀,在医院核磁室大庭,趁受害人刘某看墙上简介时,持刀向刘某头部砍去,后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医院保安抓获。受害人刘某头部四条创口累计长度达24.4厘米,经法医学鉴定:刘某头部锐器伤伤情为轻伤。

      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易产生混淆。故意杀人未遂与故意伤害既遂二者从构成要件上区

别较为简单,关键在于主观罪过内容的区别。因为故意杀人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故意伤害

则指非法剥夺他人健康的行为。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杀人还是伤害,不能仅凭被告人事后的供述

,也不能仅看后果,而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严格依据犯罪构成理论进行认定。这就要求要查

明案件的全部事实,包括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工具、打击

的部位、强度,是否予以抢救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他事与受害人刘某产生纠纷,怀疑刘某与医生串通讹其钱财,进而产生报

复行凶的犯罪意图,并准备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新菜刀,在受害人刘某没有防备的情况下,持刀向被害人

刘某的致命部位(头部)连砍数刀,并借机逃跑。从该系列行为的表现来看,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具有

明显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然其本人辩解没有要杀死刘某的念头,但明显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

不相吻合,属避重就轻的供述,其辩解无事实根据。法院在综合分析全案事实后,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

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并据此做出判决,这一判决是准确的

延伸阅读: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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