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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后的公司是否应与原公司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唐雪松律师     2015-04-27 阅读:235

唐雪松 律师

执业律所 : 大连雪松律师团队 法律管家

联系电话 : 18941356000

“不打官司”的律师 --------为公司创造利润的“法律管家” 律师首先是帮助企业赚钱的。 法律是企业的“发展之矛”、“安全之盾”与“组织之魂”。 “有事...

导读 徐先生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合并后,B公...



徐先生于2007年12月25日与A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设备维护工作。A公司于2014年12月27日被B公司吸收合并而注销,B公司承诺由其承继全部债权、债务。合并后,B公司要求重新与徐先生签订一份为期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徐先生很疑惑,不知道之前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于是找到了管家哥来咨询。

之前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效!为防止一些用人单位假借合并和分立转移债务,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同时在《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中也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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