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时珍”商标权案引关注
“李时珍”商标侵权引纠纷,商标侵权要如何维权?公司商标如何保护呢?
李时珍医药公司成立于1998年,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核准经营范围包括生产中药饮片、李时珍系列药酒、保健酒、保健食品、白酒等。该公司依法享有“李时珍”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成立于2006年的李时珍酒坊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核准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配制酒。该公司自2008年开始生产李时珍酒坊系列酒,并在经营场所及商品名称上持续使用“李时珍酒坊”字样。
2012年10月24日,李时珍医药公司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两瓶李时珍酒坊公司生产的酒,认定为侵权产品,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企业名称中消除“李时珍”和“李时珍酒坊”字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登报道歉及承担相应维权费用。
公司商标如何保护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又称使用侵权。
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
三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四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五是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通过对涉案权利商标与被控侵权标识进行比对,双方均存在较明显的视觉差异。同时,综合考量李时珍医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李时珍酒坊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观意图,以及双方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现实状况,认定李时珍酒坊公司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