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主持民事调解的权力,公安、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进行调解,属于越权行为,是违法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轻伤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是由邻里关系等民事纠纷引起的,且多数发生在亲朋、邻里、同事之间,属于群众内部矛盾,有的是亲属内部矛盾,有的是家庭内部矛盾。对社会危害不大,且人身危险性小,及时调解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也有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本人非常赞同第二种观点,在公安、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虽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只要当事人双方愿意或者同意调解,公安、检察机关应尽力调处,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等问题达成一致,被害人要求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有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已基本消除,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处理。这样既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