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刑事案件以后和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而人间蒸发的消息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事情要追溯到2011年,温州女子钱晶晶2011年在沪驾车致一对情侣一死一重伤。因与受害人家属签订刑事和解协议,钱晶晶免除了牢狱之灾,然而被释放后,其和家人就人间蒸发,185万赔偿至今尚有近半未支付。如此刑事案件竟然能花钱“赎罪”,确实让人匪夷所思。然而,此案件却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中国,刑事案件确实可以和解
所谓刑事和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2012年3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由自诉案件扩大到部分公诉案件。除了《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正名”,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和2010年2月8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也都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中国刑事和解确实给了“花钱买刑”便利
“花钱买刑”——不少人听到刑事案件和解时的第一反应。虽然官方多次公开表示:刑事和解不是“花钱买刑”,但在民众心中,刑事和解无法摆脱“花钱买刑”的质疑。事实上,刑事和解在民间的直白称呼就是“花钱买刑”。
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动机本值得追问
从胡斌“70码”案、孙伟铭案到药家鑫案等,每当金钱与自由乃至生命直接挂钩,总会拨弄民众的敏感神经,引起群情激愤。民众担心,司法机关执法失职,不尽力去搞好执行,却挖空心思从别的地方找“补救”,用“臭钱”去交换生命、交换公正。
而事实上,中国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确实脱离不了中国法律执行力度不足的尴尬背景:司法实践中,被害者虽然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法律白条”现象普遍。为鼓励犯罪嫌疑人兑现“白条”,一些基层法院逐渐开始尝试“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可以赔偿换轻判甚至免除处罚。其正当性显然值得追问。毕竟,得不到赔偿,不是被害人的错。
更何况刑事犯罪所造成的伤害,也不是金钱能完全补偿的,不应该“一赔了之”。
新《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让“花钱买刑”问题更加凸显
全政协委员刘白驹就表达过担忧。他表示,当前一些案件,甚至是严重刑事案件,因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或其家属,最后就从轻处罚甚至免于死刑,会让人们以为被告人赔偿就可以免于死刑或从轻处罚,是花钱买命、花钱买刑。
刑事和解不仅会造成一种实质上的“富人豁免权”,更可能造成腐败。监督缺乏,救济无门等问题亦突出,难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最根本,还是要完善国家救济制度,提升司法机关执行力
从长远来看,通过完善财产冻结、终身追偿、国家补偿等制度,并切实增强各级基层法院的执行力建设,都远比“刑事和解”更有利于司法公正。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在逐渐地演变中,被一部分人用作逃避罪责的手段,钻了法律的空子。如此“花钱买邢”的刑事和解不能再被滥用,如此下去,法律的公平和公证将无法体现,受害人也将难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