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和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适用问题,结合法庭刚才归纳的焦点,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予以参考!
一、关于涉案受损车辆残值归属的问题;
本案受损车辆赣F82519的残值并非被上诉人所称残值已经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再主张残值属于重复计算。
残值目前仍在交警部门指定的停车场院内,残值的归属至今无定论。上诉人认为:该受损车辆残值应该归被上诉人所有比较合理。第一、从所有权转移来看。加害方因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方的物品,并且该物品已经没有任何修复价值,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加害方应按市场价值赔偿受害方的财物。但受损财物的所有权,自加害方支付全额赔款后,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加害方所有。本案亦是如此,肇事方应按市场价值赔偿上诉人受损车辆,该受损车辆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肇事方所有。
第二、从社会责任学去分析:结合《保险法》损失补偿的基本理念。若残值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一方面不能就近将该残值进行处置。另一方面自行拉回家中处置又不和算。上诉人作为受害人只能弃之。若弃之一方面上诉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全额弥补。另一方面,停车场为了经济利益,肯定会将该报废车辆卖给二手车黑市场,由不法商贩对众多报废车辆进行拼装,拼装后的车辆就会再次流入市场。由于该拼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很有可能再次发生恶性的意外交通事故。到时候每一个经手该案件的人一听说该报废车辆曾经时自己处理过的案件中的某一车辆,当时因事不关己的态度简单处理。却给社会又一次造成重大损害,自己的良心肯定会受到某种谴责。若将该残值判给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可以将所有的报废车辆“化整为零”集中处置,与正规回收报废汽车的厂家进行合作,一方面可以规避更多恶性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亦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值得全社会为其大大点一个赞。
二、关于上诉人主张的停运损失及鉴定费的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赔偿是以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前提的,事故责任不下发,作为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谁也不确定自己该承担什么责任?自己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只有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后,才能确定责任承担的问题,才能确定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需要通过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评估。因为财产损坏赔偿,应以市场价格为准,只有评估损失报告结论出具后,作为受害人才明确知道自己的损失数额,才知道该向肇事方主张多少赔偿数额,才能弥补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结合本案的事实: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而上诉人明确知道自己的受损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具体损失结论时2014年10月8日。这两者的时间差将近1年(差2天)实际上上诉人重置车辆的时间为1年零一个月。倒退一步,即便上诉人的车辆没有推定全损,只是部分损失,上诉人主张车辆从事故发生至车辆修复完毕之间的停运损失,法院是否应该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只判决侵权人赔偿车损的价值,在法律上属于将上诉人所有的车辆恢复原状。但并没有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可以合并适用。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一审法院的判决的内容就好比,甲将乙撞伤住院,被评为伤残。除了应该赔偿伤残赔偿金还应该赔偿因伤残造成的精神抚慰金。若甲将乙撞伤住院成了一个植物人(结合本案车损推定全损),那就只能赔偿伤残赔偿金,植物人作为受害者就不能再主张精神抚慰金了,这种作法对受害人时极为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年度基本原则的。更不符合交通事故案件应该“全额赔偿损失”的基本原则,及填平受害方损失的基本理念。
本案中上诉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客观营运损失是一年零1个月,而上诉人只是象征性的主张了60天,这难道不合情、不合理吗?这样判决的对上诉人公平吗?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上诉人无法从该车辆获得的利益被无辜的暂停了一年多的时间,该车辆的“使用给上诉人带来的利润”被侵权人无情的剥夺了。该使用利益对上诉人来说属于直接损失,也是客观损失,该损失作为一个完全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看的到的。
至于法律依据问题;最高院《关于针对营运车辆的批复》以及对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坏赔偿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5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内容,从法律制定的目的上来分析这个案件。该损失也是应该予以支持的。对上诉人来讲,该损失可以用金钱计算和衡量的,不是上诉人主张随意臆测的,是客观的,是的的确确存在的。
所以,作为一个法律人,作为一个律师,我希望二审法院的法官能够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法律制定停运损失这个赔偿项目的目的来分析这个案件,因为法律之所以会规定停运损失这个赔偿项目,就是为了保护或者最大限度的弥补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客观损失。保护善良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既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并未增加加害方的赔偿责任。最后,再次恳请二审法院的法官能够从法律制定的目的去理解法律、去适用法律。争取让每一个受害者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包括上诉人在内。
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鉴定费,残值归被上诉人所有。
谢谢!!!
江西杭绍物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呈上:
二O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白德营律师,河南洛阳人,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执业于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三套法制频道《法律讲堂》特邀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让每一个受害人都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是我做律师的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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