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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中胎儿的继承地位

易轶律师     2015-05-04 阅读:208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开始分割继承财产时,如继承人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所留的遗产份额,一般为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值得注意的是,...



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开始分割继承财产时,如继承人有尚未出生的胎儿,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所留的遗产份额,一般为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值得注意的是,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并不意味着胎儿已经继承了财产,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时,胎儿才真正取得遗产。倘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则为其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继承。假设胎儿出生不久即夭折的,视为已经发生继承效力,即胎儿取得了继承财产,其遗留的财产由其监护人继承。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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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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