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在劳动者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下,一定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用工单位并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此时我们应该怎么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飞某公司招聘李某任业务经理,每月工资40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工作一年后,不能完成业务指标,被飞某公司辞退。李某起诉,法院判飞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6.2万元。
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如此大的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飞某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资,4000X11=44000元。
2、飞某公司辞退员工,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3、飞某公司未给李某办理社会保险,赔偿损失12000元。
4、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000元。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飞某公司应当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随着法制意识的逐渐深入人心,劳动者对于自身权益的了解更加深刻。在此,律师提醒您,用工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一定要遵守劳动法律规定,规避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