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驾驶朋友的一辆小轿车行驶至新安县城关镇老灶头饭店门口,车辆突然失去控制将某甩出车外,随后该轿车发生侧翻正巧砸向张某大腿部,张某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经新安县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网友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按三者人员进行赔偿。
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如果受害人在意外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意外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不再属于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受害人张某死于其驾驶的机动车下,事故发生的瞬间又被自己驾驶的车辆砸压致死。受害人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脱离了保险车辆,已经属于车下人员。所以该网友咨询的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