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孕产期保健(二)

易轶律师     2015-05-19 阅读:283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导读 怀孕妇女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做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医学...



怀孕妇女应当定期到医疗保健机构做检查,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提供医学意见和医学指导,经当事人同意,采取相应的措施。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的,医师应当向夫妇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1)胎儿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2)胎儿有遗嘱缺陷的;3)因换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

更多内容请关注【易轶律师】专业博客:

http://blog.sina.com.cn/u/1416800330

微信公众订阅号:易轶婚姻律师

微信号:yiyilawyer

首席律师易轶专线:18611219100

关注易轶婚姻律师,关注婚姻热点新闻,了解家事法院动态,用法律帮助生活,用智慧点亮人生。

易轶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260300480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长期专家律师,全国妇联公益律师,首届青年律师辩论大赛冠军。...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