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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什么样的困难才能解散

姚增坤律师     2015-03-18 阅读:286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201147107

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

导读 一、《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一、《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本案中,《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大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公司租赁给他人。后因政策原因公司停产,且拆除了生产设施,存续将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A公司,法院支持了诉请。

判决书原文

(姓名、名称有处理,无关信息有删节)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繁民二初字

第00502号

原告:甲,男,汉族,住繁昌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安徽F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公司,住所地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甲诉被告A公司关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诉称:2004年,甲和乙、丙、丁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A公司,原告占公司出资份额15%。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公司大股东乙(占37.5%份额)未经甲同意,将公司租赁给戊经营。现因政策原因,政府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公司已停产,且正在拆除生产设施,但公司其余股东至今也没有和原告商讨公司发展方向是否继续经营以及解散、清算事宜,还瞒着原告,将公司的“处置收入归戊所有”。原告认为,公司存续将严重损害原告利益,事实上也不可能。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散A公司;本案的相关费用由被告A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2日,原告和乙、丙、丁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A公司,原告占公司出资份额15%。根据公司章程约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9月,公司股东乙(占37.5%份额)以A公司名义,将公司租赁给戊经营。2014年4月省政府要求淘汰落后产能,A公司被要求在2014年10月份前关停并拆除落后生产线设备。被告公司的其余股东于2014年7月形成决议,将被告公司的所有资产从即日起由承租人全权处置并将“处置收入归戊所有”。为此,原告认为,公司存续将严重损害原告利益,特提起诉讼本案诉讼。

另查明,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对公司的财产收益进行诉讼保全。诉讼期间,承租人戊将本案诉讼材料寄送其余股东,其余股东同意公司解散。

本院认为,根据政策规定和A公司的现状,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散A公司。

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8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A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维贵

人民陪审员乔纪兰

人民陪审员吴云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程蕾

姚增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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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18201147107

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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