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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营利,在未取得国家药品专利的情况下,私自采购原料在家生产药品。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生产假药罪判处王富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及药品,且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及相关活动。
2009年7月,王富平研制了一种治疗肿瘤的药物并获得国家专利,因未缴纳年费,该专利权于2012年4月终止。为尽快收回研制药品的投入,王富平在未取得国家批准文号和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基础上,擅自采购原料在家中生产药品“济民消瘤丸”,并使用“郑州森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包装袋包装,供肿瘤病人服用。
2014年3月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王富平的卫生服务站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袋装“济民消瘤丸”162袋、盒装14盒及部分散装丸剂。经查,“济民消瘤丸”无药品批准文号,未经国家批准进行生产,为假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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