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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实际车主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白德营律师     2015-06-23 阅读: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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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实际车主,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案例回顾:2014年11月份,原告卢X购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M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下进行经营。M公司为其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该车...



实际车主,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案例回顾:

2014年11月份,原告卢X购买了一辆货车,挂靠在M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下进行经营。M公司为其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2014年12月份,原告雇佣的驾驶员王某驾驶该车在高速上行走过程中,因避让其他车辆、操作不当造成车辆着火,后引发火灾,造成车辆报废及高速路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卢某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未购买车辆自燃。卢某不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系M汽车运输公司,原告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被告主张权利。2、M汽车运输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没有为该车辆投保车辆自燃险,现该车发生了车辆自燃,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即实际车主卢某能否单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保险公司?

2、该车未投保车辆自燃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车辆损失险中进行理赔?

我作为原告的卢X诉讼代理人认为:在法庭上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原告主体适格。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从该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对于保险利益是否存在的判断,是以被保险人为判断主体。本案中原告虽然不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其是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车辆挂靠单位运输公司仅是名义上的投保人,挂靠单位运输公司并不对挂靠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除收取原告的挂靠管理费用外,不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且该挂靠单位对原告车辆挂靠事宜及保险情况均予以认可。原告要求挂靠单位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挂靠单位以其不是实际车主为由不予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应赋予车辆所有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此种请求权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故原告具有保险利益,应视为被保险人。因此,应认定原告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且该合同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第二、保险公司应该在车辆损失险中进行理赔

原告认为,原告所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第三方面的原因造成车辆着火,并引起火灾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关于火灾的规定,并且该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而被告所称的自燃,是因保险车辆本车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意外。这也是保险公司给自燃下的定义。自燃顾名思义,即车辆在任何外来接触的情况下,车辆在静止的状态下发生的火灾。而本案原告所有的车辆不属于在车辆静止的情况发生的火灾,根据事故发生地的交警大队出具的火灾证明也能证明是原告所有车辆有外力介入的情况下而发生的火灾。更为重要的是,被告委托当地的保险公司在查勘现场后,结合原告的损失为原告所有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62208元。并为原告出具理赔资料。

当火灾与自燃发生争议时,根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应当按照通常意思上的理解进行解释。对该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应该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得到合议庭的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理由不具有正当性,是极为不诚信的表现,应予以驳回。

庭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车辆损失险中进行理赔,后双方达成调解。当事人委托时,认为这个案件,成功率只有10%,其并不抱任何希望,只是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打这个官司。结果却帮其换回了损失。当事人非常满意,看到当事人满意的笑容,            我做为律师,深知我身上的担子又重了不少?因为很多保险常识,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我作为一名保险金融方面的律师,我觉的我的执业生涯任重道远。诸多保险常识还需要我们去普及。

作者介绍:

白德营律师,男,汉族,1984年7月出生,河南洛阳人。2008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年执业于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现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保险金融部主任。

目前是洛阳市“六五”青少年普法讲师团成员,洛阳电视台法制频道《律师答疑》特邀维权律师,《洛阳晚报百姓一线通》特约法律顾问、《洛阳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聘律师志愿者、《中国高端私人律师俱乐部高级成员》、《全球移民律师协会高级成员》、《中国律师商学院总裁律师》、《律师诊所的创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及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曾发表论文10余篇。著有《交通事故疑难案件分析》一书,经典案例曾被洛阳晚报、洛阳电视台等多家媒体报道,目前正在运作众筹出版《私家车风险防控》系列丛书。

让每一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都能用得起律师,是我做律师的“中国梦”。作为律师我们势必要与企业家互生共赢,持续发展、同舟共济,这是我们的执业理念。

主攻方向:保险类纠纷、金融类纠纷、公司股权类纠纷、家庭投融资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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