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等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案件名称: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等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审判长:王志辉
代理审判员:董世宏、高洪江
书记员:李思明
审判时间:2014.06.10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圣战恐怖组织煽动分裂国家制造大量爆炸物致9人死亡死刑没有上诉同案四名死刑
【裁判要点】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核准死刑。
【裁判文书】
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男,维吾尔族,1990年9月6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男,维吾尔族,1993年1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又译阿卜杜哈力克·吐尔孙托乎提),男,维吾尔族,1986年3月10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男,维吾尔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7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田分院指控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2日以(2013)和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犯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犯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新刑一核字第5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
1、关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事实
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又译玉苏甫艾合买提·卡迪尔,另案处理)和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等在学经过程中相识,观看艾山·买合苏木以煽动分裂国家为内容的宣传视频后,产生进行“圣战”,建立以古兰经为法律的国家的极端思想并蓄意制造恐怖事件。2012年4月,在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提议下,以进行“圣战”为目的,成立了走“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非法组织之路的恐怖组织,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成为该组织头目。自2012年6月,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逐渐成为该组织头目。2012年底,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将正在接受培训的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另案处理)和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介绍给该组织,该组织不断壮大。其间,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对团伙成员进行讲经、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和“圣战”宣传,灌输暴恐思想意识。以准备“圣战”为目的,自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该组织成员每天凌晨进行一小时左右的体能训练,并准备了头套、迷彩服、手套、鞋子、刀具、钢丝钳、汽油、香蕉水等作案工具。
2013年4月,为提高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技能,该组织成员每人出资200元,以旅游为名,到和田县乌鲁瓦提水库附近进行为期3天的体能训练。其间,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和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进行以“圣战”为内容的“太比力克”。自2012年4月至2013年6月,为进一步提高该组织成员的宗教极端“信仰”,并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组织团伙成员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等人,交叉结伙,对和田县罕艾日克乡克格孜艾日克村清真寺的监控摄像设备、规章制度、警示牌和该村委会门口的宣传栏进行恣意破坏,对和田县罕艾日克乡塔斯米其学校和和田县英阿瓦提乡图鲁孜中学实施放火,烧毁财物,并杀害图鲁孜中学2名保安,袭击和田地区墨玉河工地工棚,杀死致伤民工10人,其中致7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微伤。
2、关于“10·1”放火事实
2012年国庆节前,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商议在国庆节期间制造恐怖事件。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给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50元钱用于购买汽油。2012年10月1日凌晨1时许,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将和田县罕艾日克乡塔斯米其中小学校园内的国旗烧毁,并在4间教室地上浇洒汽油后放火焚烧,造成经济损失12930元。
3、关于“4·25”故意杀人、放火事实
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商议袭击和田县英阿瓦提乡图鲁孜中学,杀害保安人员。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提议砍死保安人员、焚烧学校,并给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300元钱用于购买汽油。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提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不要参加此次行动,让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和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2名新成员参加,以巩固其思想,接受恐怖活动锻炼。同年4月25日零时许,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手持长刀、刀子、汽油、香蕉水等作案工具闯进和田县英阿瓦提乡图鲁孜中学,杀害当晚在该校值班的保安艾某某(维吾尔族,殁年35岁)和西某某(维吾尔族,殁年47岁),并向学校值班室和停车场内3辆汽车倒洒汽油和香蕉水后放火焚烧,造成经济损失264300元。
4、关于“6·20”故意杀人事实
2013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商议再作一次大案,并选择在和田地区墨玉县加罕巴格乡阿依马克村防洪坝施工的民工作为袭击目标。同年6月17日,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到工地附近踩点后,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提出民工人数较多,需多带几人一同作案。尔后,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和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分别纠集了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等人参加。6月20日3时许,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另案处理)等人来到事先约定地点集合,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因未找到约定地点返回。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在进行分工时,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提出欲退出,遭到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拒绝和威胁。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提出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不去作案现场,让其看管摩托车。根据分工,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守在两座帐篷中间负责砍杀从帐篷里逃出的人,玉苏甫·艾合买提喀迪尔和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袭击一座帐篷,买买提艾力·吐孙尼亚孜和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袭击另一座帐篷。上述人员蒙面持刀分别进入两座帐篷内砍杀正在熟睡的民工,致范某甲(殁年62岁)、陈某某(殁年40岁)、杨某(女,殁年45岁)、范某乙(殁年43岁)、秦某甲(殁年57岁)等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秦某乙(殁年32岁)、田某某(女,殁年55岁)2名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女,时年41岁)、李某某(时年48岁)2名被害人重伤,范某丙(时年20岁)轻微伤。作案后,上述被告人分别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综上,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等人实施的暴力恐怖活动共致9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微伤,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2772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刀具、头套、手套、迷彩服等物证,报案登记、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阿某甲、阿某乙、吾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范某丙等人陈述,尸体及损伤鉴定意见、DNA检验意见、鞋印检验意见、整体分离检验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另案处理的涉案人员买买提明·肉孜托合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放火焚烧公私财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活动,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均犯数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系恐怖活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均应当按照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参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直接故意杀人并致人死亡,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一核字第5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阿布地巴斯依提·喀地尔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布都居曼·肉孜托合地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阿卜杜哈里克·图送托乎提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吾吉木尼牙孜·依斯拉木尼牙孜以参加恐怖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本案社会危害性大
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首要特性,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直接决定罪名和处罚的轻重。本案四名被告人积极组织、领导和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煽动国家分裂,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并且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直接导致十多名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放火罪、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再犯的人身危险性大
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对社会造成侵害的可能性,本案多名当事人为进行恐怖活动,多次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再犯的可能性大。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及重大财产损失。
三、本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核准死刑恰当
本案中,被告人是多起暴力恐怖活动与故意故意杀人案的策划者、组织者和主要实施者,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勾结他人多次实施恐怖活动,多次杀人,不计后果,严重危害和威胁公共安全,造成公众恐惧心理,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都系本案主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可以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死刑可能性评估】恐怖活动杀害9人(+90分),共19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