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是故意和过失的总称,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料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的损害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夫妻一方对离婚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有过错。该“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过错。也就是说,对于婚姻的解除,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那么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则也没有哪一方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婚姻当事人中的过错一方存在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
行为人只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原则。行为的违法性,不单指行为违反民事法律,而是指违反所有的法律,包括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违法行为的表现有两种,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
(三)请求权人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是指利益的减少、丧失,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是财产利益的减少或丧失,例如财产被侵占、毁损等。这里的财产利益包括物、货币、有价证券,也包括财产性权利。非财产损害是指非财产利益的减少、丧失或者伤害,比如精神损害赔偿。例如,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这里的非财产利益包括名誉、荣誉、姓名等,也包括人的情感。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婚姻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财产或人身损害,也就失去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四)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最终导致了夫妻双方的离婚。
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是离婚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过错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加害人对损害结果不承担民事责任。就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必须有离婚这一结果要件,否则不构成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这四个构成要件是缺一不可的关系,只有当行为构成这四个要件时,无过错方才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