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英国1973年《婚姻诉讼法》,如果离婚夫妻一方以自己的财产包括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不能自我扶养,夫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的,法院可以判决由后者向前者支付离婚扶养费。
第一,离婚扶养费的协议。在离婚前,夫妻双方可以就离婚的财产分割等经济后果达成协议,包括在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不请求经济供养。但有关离婚扶养费的协议须经法院批准。法院根据《婚姻诉讼法》第25条列举的因素对离婚扶养费协议进行审查和批准。如果有未公开的一些重要事项、欺诈、不实的陈述、不可预见或者是忽略了的重大情势变更及有不当影响时,法院可不批准该协议。
第二,法院判决离婚扶养费时应考虑的因素。如果夫妻对离婚扶养费无协议的,根据《婚姻诉讼法》第25条,法院在作出离婚经济供养之扶养令裁决时,尤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夫妻中任何一方现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获得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来源,包括法院认为合理期望夫妻一方采取措施提高谋生能力的情况。
2.夫妻一方现有的或将来可能产生的可预见的经济需求、义务和责任;
3.在婚姻破裂之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
4.双方的年龄及婚姻持续的时间。夫妻双方的年龄越大,请求扶养方自立的可能性越小;而婚姻存续时间越长,夫妻双方对婚姻的贡献越大,在婚姻破裂时再次获得经济独立的可能性越小;
5.双方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残障。
6.双方对家庭的福利所作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作的贡献,包括照顾子女和家庭所作的贡献;
7.如果该行为的性质在法院看来不予考虑会不公平时夫妻双方的行为;
8.在离婚诉讼或者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夫妻任何一方由于婚姻解除或者婚姻无效而丧失获得某种福利(如养老金)机会利益的价值。
第三,离婚扶养费的数额及给付方式。在英国,法律没有统一规定扶养费的给付数额比例或指导性的原则,但法院总结了一些计算方法以便作出适当的判决,主要是依据“三分之一”计算方法。但此计算方法不适用于子女抚养费判决及夫妻非常富有或非常贫穷的情况。该计算方法是:首先计算夫妻双方的总收入,包括投资所得的收益、利息、政府救济金(如收入补助金、儿童救济金、养老金等)都计算在内。
然后扣除双方各自合理的费用,如养老保险的费用、上班的费用、共同生活的应付款(如照料子女的费用)等;再将其余额分成三份。如果请求方的个人总收入减去个人适当支出后的余额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相当或者超出该份额,则无离婚扶养费请求权。
如果其现有收入不足夫妻共同财产的三分之一,则有权从另一方请求补足共同财产余额的三分之一。但这三分之一并非给付方必须支付的扶养费数额,它只是一个起算点。即如果扣除税款后,离婚扶养费支付方的收入不能满足本人的合理费用,则确定为三分之一就高了;如果扶养费支付方在支付了扶养费之后还有相当的余额,则按三分之一来确定就低了。当然,法院不会强迫给付方生活在基本生活水平之下。
第四,离婚扶养费的履行、变更与终止。依英国1991年《扶养费执行法》规定,离婚扶养费或通过法院或通过扣留收入的方式由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离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采取以下措施要求扶养费义务方履行给付扶养费义务:裁判传唤、请求出售令、请求破产令、强制执行担保、扣留收入及第三人债务扣押令。
如情况变化,可变更离婚扶养费的判决或协议。法院在判决变更扶养费时,首先是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福利,然后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以了断夫妻双方关系为原则。扶养费终止的情况包括:一方死亡;原先确定的扶养期限届满;扶养费受领方再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