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涉外离婚登记时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马学斌律师     2015-07-03 阅读:171

马学斌 律师

执业律所 : 马学斌

联系电话 : 17600851267

关注马学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b.本人的结婚证;c.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



根据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结婚证;

c.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b项、第c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马学斌 律师

执业律所 : 马学斌

联系电话 : 17600851267

关注马学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