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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吴某被控行贿罪、诈骗罪重审一案文书、笔迹司法鉴定申请书

王思鲁律师     2015-07-03 阅读:345

王思鲁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80273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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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号:(2015)海南二中刑重字第4号申请人:王思鲁律师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1.请求贵...



案号:(2015)海南二中刑重字第4号

申请人:王思鲁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45号天伦大厦23层

联系电话:13802736027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洋浦检察院)从浙江省温岭市人林某傲处提取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证书原件进行鉴定,判断其是否为海南省渔政部门颁发的真实证件,是否存在变造、伪造的情况;

2.请求贵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从浙江省温岭市人林某傲处提取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与某某公司提供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进行笔迹鉴定,判断是否存在洋浦渔政渔监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刘某雷等人制造虚假证件的情况。

 

申请原因:

控方在琼检二分公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中指出吴某基犯诈骗罪的事实是“2003年,浙江温岭市渔民刘某雷等9人造好了10艘钢质渔船,因在浙江无法办理渔船捕捞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经人介绍,在村主任肖某玉的带领下找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基,吴某基表示可以以某某公司名义申办相关渔船证件,并承诺提供帮助将渔船转回浙江生产。20039月,某某公司通过洋浦渔政渔监向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了10艘钢质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及相关船舶证件”。

也就是说,控方指控吴某基犯诈骗罪的事实前提是某某公司为刘某雷等人的10艘渔船申请了琼洋浦3****等船号及船网工具指标,而刘某雷等人则以某某公司占50%股份的形式将渔船挂靠在某某公司,支持控方这一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材料是林某傲提供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上面明确显示刘某雷等人与某某公司各占渔船50%的股份

但是,林某傲提供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对渔船所有权的记录与洋浦渔政渔监保管的渔船档案材料、某某公司拥有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相矛盾,从而存在林某傲提供的证书并不真实的情况,进而可以得出某某公司与刘某雷等人并无挂靠关系,吴某基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因此,有必要对林某傲提供的相关渔船证书进行鉴定以核实其真正性。

一、洋浦检察院从林某傲处提取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原件在内容上与某某公司提供的证书原件、洋浦渔政渔监保管的渔船档案材料相矛盾,有对其进行鉴定以判断其是否为海南省渔政部门颁发的真实证件的必要

洋浦检察院在侦办吴某基涉嫌行贿罪、诈骗罪一案时,从浙江省温岭市人林某傲处提取了琼洋浦3***1、琼洋浦3***4、琼洋浦3***5、琼洋浦3***6、琼洋浦3***7、琼洋浦3***8、琼洋浦3***9、琼洋浦3***0、琼洋浦3***1、琼洋浦3***2等10艘渔船的渔船证书,其中多艘渔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显示南鹰公司与渔民各占50%股份,包括琼洋浦3***1由张某纪占股50%,琼洋浦3***4由林某根占股50%,琼洋浦3***5由孙某方占股50%,琼洋浦3***6由张某标占股50%,琼洋浦3***9和3***0由刘祖雷占股50%,琼洋浦3***1由刘祖云占股50%,琼洋浦3***2由林海占股50%。

但是,根据洋浦检察院从洋浦渔政渔监提取到的渔船所有权证明材料,琼洋浦3***4、琼洋浦3***7、琼洋浦3***9、琼洋浦3***14艘船在20031020日申请登记注册时均是由某公司占有100%的股份,与侦查机关从浙江渔民林某傲处提取到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记载的内容相矛盾。琼洋浦3***4的渔船档案(卷8P21)、琼洋浦3***7的渔船档案(卷9P141)、琼洋浦3***9的渔船档案(卷10P59)和琼洋浦3***1的渔船档案(卷12P21)中,某某公司在2003年10月20日提交的《渔船所有权申请登记证明》显示“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100%的股权”。

另外,某某公司拥有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显示,琼洋浦3***1、琼洋浦3***5、琼洋浦3***6、琼洋浦3***8、琼洋浦3***0、琼洋浦3***26艘渔船在20031022日登记注册时均是由某某公司拥有100%股份(见附件1。这些《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上面均清楚地写着相关船只“持证人姓名洋浦某某远洋渔业公司所占股份100%”,“取得所有权日期2003年10月22日”,证件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10月22日。

显然,洋浦渔政渔监中心保管的渔船档案材料和南鹰公司拥有的《船舶所有权证书》显示出来的情况与林某傲提供渔船证书相冲突,在某某公司与林某傲同时持有船证原件的情况下,两方的证件不可能同时为真,而林某傲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影响了本案的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林某傲提供的渔船证书进行司法鉴定以检验其是否为海南省渔政部门颁发的真实证件。

 

二、洋浦检察院从林某傲处提取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与南鹰公司提供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字迹相同,因此可能存在洋浦渔政渔监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刘某雷等人制造虚假证件的情况

 我们从贵院查阅洋浦检察院从林应傲处提取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后,发现其与南某公司拥有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差异仅仅在洋浦检察院从林某傲处提取的证书上面某某公司与浙江渔民各占50%的股份,而某某公司提供的证书上面则是某某公司拥有100%股份。除此之外,二者的外观完全一致,就连书写证书内容的字迹也基本相同。

由于同一艘渔船在同一时间不可能有两种不同的所有权状况,因此如果洋浦检察院从林某傲处提取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与某某公司拥有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的字迹为同一人所写,结合二者的落款时间均为“2003年10月22日”的情况,说明洋浦渔政渔监的相关工作人员必然存在弄虚作假为刘某雷等人制造渔船证件的情况,否则不可能会出现“同一艘船同一时间拥有两张所有权状况不同的证书”的现象。

如果林某傲处提取到的证书与某某公司提取的证书字迹相同,反映出洋浦渔政渔监内部工作人员在渔船所有权证书颁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则说明刘某雷等人的渔船是否就是真正的琼洋浦3***110艘渔船存疑,更说明吴某基可能根本没有隐瞒琼洋浦3200110艘渔船转移到浙江生产的真相,从而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所述,洋浦检察院从林某傲处提取的《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证书是否为海南省渔政部门颁发的真实证件,林某傲提供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与某某公司拥有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是否字迹相同,从根本上影响了刘某雷等人的渔船是否就是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这也是吴某基隐瞒琼洋浦3***1等10艘渔船转移到浙江生产的真相的前提,是吴某基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恳请贵院考虑本案的复杂情况,批准我们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渔船证件进行文书、笔迹司法鉴定。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王思鲁律师   

2015年 6月26日

附件:

1.某某公司拥有的琼洋浦3***1等渔船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王思鲁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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