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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则

王秋荣律师     2015-03-18 阅读:134

王秋荣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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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父母离婚后,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而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子女探望权的权利。那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则呢?请看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的解读。 行使探...



父母离婚后,孩子只能跟随其中一方生活,而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子女探望权的权利。那我国法律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有哪些原则呢?请看资深婚姻家庭律师的解读。

 

行使探望权应遵循的原则是:

 

(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

 

人民法院应根据探望权人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时间和地点。对探望权的安排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每周或每隔一周的周末,或是每月一次;暑假或寒假的一段时间;重大节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子。法院在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

 

(二)方便探望人探望为原则

 

本着方便探望人探望的原则,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负有协助义务,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安排探望时间;当子女拒绝探望时,应做好子女的说服工作;不得设置障碍或教育子女拒绝探望,否则就侵害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

 

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提醒您:根据探望时间的长短可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逼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后者则探望时间相对长,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两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前者方式灵活,便于达成协议,但因时间短,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间的深入交流和沟通。后者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与子女的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要承担不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且需子女有较充裕的时间,探望人有较好的居住与生活条件,并不应有不良生活习惯,如酗酒、赌博、吸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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