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法律咨询:
1998年7月,债务人因生活需要向债权人出具借条借款15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月利息为600元)。从1998年7月25日起至2002年4月1日止,债务人按月给付利息计26100元,其中2002年3月只给付利息300元。以后,债权人索要本息,债务人拒付。2003年9月,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被告辩称其约定的利率已超过最高法院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主张其超过部分的利息应折抵本金。
律师回答:
应不予支持被告的主张。虽然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规定,其超过限度的利率不予保护,但是法律无明确规定已给付的不予保护的利息应怎样处理。“不予保护”应理解为对原告来说,未获得的超过4倍的利息不予支持,对被告来说已给付的超4倍的利息不能通过国家公权力来干预收回。已给付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国家公权力不宜加以干预,即使被告提出异议。最高法院关于利率四倍的规定不是强制性规范,《合同法》的规范基本上是任意性的,给当事人的自由空间大,对无效合同的范围是严格限制,况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如果债务人均提出诉讼,势必影响民间借贷的稳定。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的规范基本上是任意性的,给当事人的自由空间大,对无效合同的范围是严格限制,况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明确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如果债务人均提出诉讼,势必影响民间借贷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