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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管辖权的问题?

马学斌律师     2015-07-20 阅读: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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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法律咨询:

2006年5月,王某向我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年底前归还。到期后,王某并未还款,我多次催讨未果,遂以借条为凭,于2007年4月向自己住所地A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立即归还还本付息。A法院受理后,向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王某向A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A法院无管辖权,要求A法院将本案移送至自己住所地的B法院。

律师回答:

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故贷款方,即你所在的A地为合同履行地,A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王某的异议并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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