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春利,男,1956年11月21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
被告张春生,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前礼务村村民
原告与被告是兄弟关系,张耀华、张可新是二人的父母亲,二人在北京市顺义区的该村建有12号、14号院。1989年4月30日二人在该村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五人的见证下,立了分家协议,针对12号院和14号院进行了分家析产,分家单明确规定原被告之争议的房屋为被告所有,现在被告和父母一起居住,2009年在该村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时候,原告认为分家不公平,要求对该房屋进行了从新分家,并称原告没有分家协议,对此,被告拿出了分家协议,并且有该村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的主任等五人进行了作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张春利和张春生已经认可了1989年的分家单,分家单有当时的见证人在场,是当事人的合法有效的意思表示,法院予以采纳,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