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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作中发病身亡 成年子女诉争抚恤金被驳

马学斌律师     2015-07-22 阅读: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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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父亲因工死亡,一双儿女却为争夺抚恤金发生纠纷。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吴东生要求分割父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父亲因工死亡,一双儿女却为争夺抚恤金发生纠纷。近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特殊的遗产继承纠纷案,驳回了原告吴东生要求分割父亲抚恤金的诉讼请求。2013年10月8日,武大华59岁的父亲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去世。武父去世后,公司发给武大华的母亲张晓英3万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儿子武大华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后,多次要求分割,遭到拒绝后,武大华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笔抚恤金。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抚恤金并不属于武父的个人遗产。武大华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晓英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晓英发放的3万元抚恤金不属于吴父的遗产范围,应属于张晓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武大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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