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法院总结视频网站商业模式与其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并提出审理建议

杨赫男律师     2015-03-18 阅读:265

杨赫男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311530191

致力于您的成功!关注杨赫男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视频网站商业模式自2006年起迅速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典型问题即著作权问题,尤其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视频网站侵权问题的定性尚存争议。海淀法院对提供空间...



‍视频网站商业模式自2006年起迅速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典型问题即著作权问题,尤其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视频网站侵权问题的定性尚存争议。海淀法院对提供空间和链接类视频案件进行调研,总结商业模式与其注意义务之间的关系如下:

    一是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的选择决定网络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程度。如果某种商业模式的选择会带来额外侵权风险,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比如视频分享网站中最为常见的电影、电视剧、原创等分类设置的商业模式,系有意创造一种危险状态,提供专用于用户上传影视作品的空间,客观上会吸引、便利用户上传影视剧,提高网站访问量。在此种情况下,专供上传影视作品空间的网络服务者的注意义务相应提高,“避风港规则”适用较少,以匹配增加的风险。

    二是与不同形式的链接商业模式相对应,链接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亦不相同。对链接服务提供者而言,目前的商业模式主要分为目录索引和空白搜索两类。目录索引又分为指向第三方网页和指向特定文件两种情形。由于不同链接服务的商业模式所造成的危险状态不尽相同,服务商所负的注意义务也有所不同。与目录索引中服务商的主动性相比较,空白索引具有一定被动的性质,所以目录索引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高于空白索引。指向特定文件的设链者注意义务高于指向网页的情形。

    三是在设链方与被链方有合作的前提下,设链方往往并非单纯的链接行为,而是与被链方构成共同提供行为。设链行为客观上能扩大作品的传播范围,被链网站为扩大用户群,增加点击量,同时防止其网站上的作品非法被链,常与被链方展开合作。如设链方和被链方签有《合作协议》,由被链方提供片源,设链方获得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提高访问量等),并为合作影视频道提供推广服务和必要的资源支持等。在这种情况下,设链方有能力对被链作品是否获得授权进行审查,设链方并非单纯的链接行为,而是与被链方构成共同提供行为。

    为此,海淀法院提出以下审理建议:

   一是对网站过错判断的重点是服务提供者是否明知或应知具体的上传内容或被链内容侵权,而并非采取概括的过错认定标准。尽管商业模式对过错判断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不能因网站的商业模式建立在大规模利用侵权内容盈利的基础上即概括认定网站存在过错,是否存在过错应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

    二是法律适用的最终结果是实现权利人、网络服务经营者及普通用户利益的平衡。服务类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认定具体案件是否侵权,应把握的原则是既关注权利人利益,同时兼顾网络服务经营者的发展及普通用户获取信息的需求。

    三是加强与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沟通,加大相关案件调研,积极应对技术的变化和商业模式的发展。部分权利人同时也是网络服务的提供方,其对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发展相对比较关注,与权利人加强沟通有助于了解最新的信息传播技术动态。而通过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沟通,进一步知晓网站针对权利人利益保护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助于更好地认定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杨赫男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311530191

致力于您的成功!关注杨赫男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