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出台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中介机构以已经促成购房者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行为已经完成为由要求支付中介费的,对于居间报酬不应支持,但居间人为居间活动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可以支持。
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为了招揽业务,多赚取佣金,帮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或者提供诸如假离婚、伪造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等建议,规避房产新政。对此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应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注:文章摘编自: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疑难问题最全的审判观点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