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陈某因向乡政府反映村支书违法乱纪,在乡政府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陈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将包括陈某在内的三个信访人刑事拘留。受陈某母亲的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经两次回见陈某,充分的了解案情,根据陈某的陈述,发现其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构成。此时,案子已经到检察院审查批捕环节,于是,及时整理书面意见与检察机关沟通。经交涉,与检察人员达成共识,检察人员也认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但检察人员向辩护人披露,陈某还涉嫌敲诈勒索罪,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符合批捕条件,刚刚作出以涉嫌敲诈勒索而批捕的决定。去掉一罪,而后又添一罪,实感意外。
陈某被批捕后,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检察院复制到案卷材料后,经认真查阅,发现指控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之间也是相互矛盾,漏洞百出,不能得出指控的结论。经积极的与检察人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今日得知,该案已检察院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