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案例—1500——合同终止
案例导读:股权转让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转让合同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确实无法履行的情况,根本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解约合法且对各方也是有利的。
案例简介【参裁判文书(2014)鲁商终字第61号】
A公司是某大型国有企业B公司的控股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股权结构为:B公司持股92%,职工持股8%。B公司经政府部门同意,开始对下属A公司进行改制。在经历了一系列让人头疼的前期准备工作之后,终于迎来了一丝曙光——C愿意以800万元的高价收购A公司92%的股份。于是B公司与C公司于2014年3月1日签订国有股权转让合同。
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C欣喜至极,并于3月15日如约将800万元转让款汇入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相关部门在2014年4月1日向B公司和C公司出具了产权交易凭证。可谁曾想到B公司竟然违反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然而“福无双至,祸不单行”,更让C想不到的事还在后面。
2014年5月1日,X县人民政府给B公司发函称:A公司改制已近两年时间仍未完成,导致企业停产、职工工作生活得不到保障,职工情绪极不稳定,多次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建议B公司帮助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金、放假期间生活费等;并希望B采取保护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2014年6月1日,B公司代A公司垫付了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共1000万元。
B公司觉得自己特委屈,明明把股权转给C了,还让自己承担了1000万元的费用,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向C发出《关于解除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函》,同时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C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C也不甘示弱,提出反诉,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未完成向C交付股权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作为违约方没有权利解除合同;本案的股权转让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改制的目的是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让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保障,而目前公司和职工的现状均与上述目的背道而驰,且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受让方C的其他合同义务更为艰巨,故该合同在事实上已经无法再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第60条、第1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第7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B公司与C签订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终止履行;二、B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国有股权转让合同的函》不发生法律效力;三、驳回B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回转让款800万元,并支付C违约金63.84万元;五、驳回C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涉及国有股或外资股问题比较麻烦。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登记变更手续具有宣示性或对抗性,是受让人保护自身权利,对抗公司或第三人的有效手段。股权转让经依法登记公示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从案件事实来看,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出现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况,即使强制履行,也必然会耗费极大的社会成本。就比如一个人只能本来能跑三千米,但是由于脚踝受伤,没法再跑,如果强制他跑的话,只能酿成悲剧,得不偿失。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从合同履行不能,以至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角度作出终止合同履行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实际情况,对合同双方、职工、社会都有利。绝对的契约精神也不对。
法规速递
《合同法》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知识拓展
对于本案中B公司有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实践中和理论中都有不同的意见。有一些学者指出:B公司虽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但是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形下,强制履行显然是非理性的选择。依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违约方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代价换取对合同义务履行的免除。在合同履行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时,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予支持。【参“天马电影公司与耀玮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股权转让合同因标的特殊,有别于其他合同的许多特点,可参朋友圈空间《股权转让合同的六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