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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生邪念 集资诈骗走错路

姚增坤律师     2015-08-28 阅读:198

姚增坤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8201147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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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间借贷案例—15007—非法集资案例导读: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明确的界限,但被集资者有时难于区分。虽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了民间借贷一个相当宽松的发展...



民间借贷案例—15007—非法集资


案例导读: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有明确的界限,但被集资者有时难于区分。虽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了民间借贷一个相当宽松的发展环境,但如果把握不好“度”或产生邪念,很可能走上非法集资的犯罪道路。什么买卖都不如集资来钱快,但要命、要自由、还是要钱可得事前想清楚。

案情简介【参裁判文书(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0号】

2008年10月,甲控制的A公司以竞标方式取得了“环湖房地产项目”的整体开发权。随后,筹集项目启动资金,甲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2008年11月,为了加速项目开发进度,甲开始在当地报纸、电视台等媒体上以大量广告虚假宣传“环湖”房地产项目的投资价值。同时,甲决定以A公司名义,依托“环湖房地产项目”,通过《关于参与“环湖”开发项目协议书》的形式,以月回报1.67%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项目一期工程竣工后,大量楼盘滞销。为了最大量地集资,甲不顾自身兑付能力,反复多次提高A公司的集资利率,最终将集资利率从月息1.67%逐渐提高至10。为维系资金链,甲隐瞒项目亏损的事实,并用集资款继续投入广告宣传,扰乱公众视听。

经调查,甲募集了约30亿资金,只有5亿用在了“环湖项目”的开发上,剩余资金大部分被甲隐藏或转移。最后资金链断裂,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甲辩称自己的集资行为系民间借贷,所借款项待“环湖项目”落成后即能偿还。

法院认为

甲在一期工程滞销后,不顾自身偿还能力,仍利用广告、提高利息等欺骗手段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且募集来的大部分资金并没有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被隐藏和转移。足以认定甲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甲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被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并且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律师评析

1、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首先,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 人以上吸收存款)。而“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经常发生,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谁批准,也就没有“非法集资”一说。但是,如果通过现代媒体广而告之,个人吸收存款的对象超过30人以上,就可视为非法吸收存款,如果还想非法占有,那就是集资诈骗

2、甲控制下的A公司从项目启动时就开始贷款,足以表明其资金流动性是不足的。其后,在一期工程滞销之后,不但没有采取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反而变本加厉地向公众集资,其行为有悖于常理。祸越闯越大!

3、甲募集了30亿的资金,只有5亿投到了“环湖项目”里,其他资金不知去向。这足以证明“环湖项目”只是一个幌子,“捞钱”才是甲的真正目的。其实也不排除甲本来是想把项目做好然后大赚一笔的可能性,但到后来欠的钱越来越多,多到还不起,便“一不做二不休”,决定先把钱骗到手,然后跑路。不管原来的动机如何,现在已经覆水难收啦。集资来钱快可进去的也快呀!

4、所谓“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今日有此因明日必有此果。月利息百分10%,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0倍!这也能信?那得是什么样的买卖啊?骗人因为钱,被骗也因为钱。害人和被害都是因为贪心,还是古人聪明“不贪为宝”!现代人读书10多年算是少的。非常可悲!!!

5、公安部门又开始集中打击“地下钱庄”啦。地下钱庄可以威胁到国家金融安全,还可以成为腐败分子的工具。有汉奸要集资搞垮国家金融,资敌大打货币战争。善良的人们可别被利用呦!阶级斗争熄灭了吗?

名词解释

非法集资: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2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PS:201410月,全国大常委会27日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拟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罪名)

姚增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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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司律师姚增坤,业务精、资历深、善合作。主办:公司设立、公司顾问、公司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控制权、章程制定与修改、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融资、公司并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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