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中介)在一次房屋交易过程中提供错误信息,导致卖房人一房两卖。卖房人宋某在承担了对买房人的违约责任后,将某中介诉至法院。
2014年5月,经某中介联系,宋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自有房屋销售给李某,李某向宋某支付了2万元定金。其后,某中介告知宋某,李某放弃购房,宋某遂将房屋另售他人。
为此,李某以宋某将房屋另售他人,造成双方购房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宋某违约,判决宋某双倍返还李某定金4万元,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1270元,并负担诉讼费1080元。
宋某在承担了对李某的违约责任后,以某中介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致使自己承担了违约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中介退还信息服务费15340元,过户费1500元,并赔偿其在与李某房屋买卖案件中所受损失32350元
【审判结果】
二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某中介退还宋某信息服务费5000元,过户费1500元,并赔偿宋某经济损失3.2万余元。
【房产律师评析】
某中介作为居间方,虽已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但在合同尚未履行时,且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李某不再买房的情况下,告知宋某李某不再购房,致使宋某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对李某承担了违约责任。某中介对此负有过错,应就其提供错误信息给宋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而二中院的判决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