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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嫖宿幼女罪,视同强奸从重

路焜律师     2015-08-31 阅读: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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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修正案(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



刑法修正案(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取消了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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