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刘加诉朴顺德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6日,朴顺德(买方)与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卖方)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号房屋。朴顺德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因刘加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冻结×号房屋的交易手续,故朴顺德尚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12月25日,经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刘加(买方)与朴顺德(卖方)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900万元。
2012年2月19日,朴顺德向刘加发出告知函,称现在只能提供正式购房发票,不能按照补充协议约定提供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且刘加未向朴顺德支付购房定金,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生效;为不影响刘加再次购房,请刘加于2012年2月23日前与朴顺德办理合同无效的相关手续,如到期不与朴顺德联系,双方所签全部合同资料自行无效。
2012年4月25日,朴顺德与陈亮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亮购买×号房屋,房屋成交价为880万元。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陈亮已通过银行向朴顺德支付购房款500万元。刘加提起诉讼时,该房已由陈亮装修并已实际入住。
刘加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朴顺德继续履行与其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审理查明朴顺德与刘加、朴顺德与陈亮就×号房屋均未签订网签合同。庭审过程中,刘加、陈亮均表示,各自能力给付剩余购房款不存在问题。
【争议焦点】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数份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的处理裁判原则。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情况下,不能仅考虑合同签订的时间,也应综合比较两份合同的履行程度。根据现行司法实践可确定如下履行顺序:(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具体到本案,刘加、陈亮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陈亮依据有效合同已实际合法占有、使用×号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同时考虑陈亮已经实际支付500万元购房款的事实,应当优先履行朴顺德与刘加之间的买卖合同一事并不影响其合同的依法履行。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刘加、朴顺德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上述确认优先履行顺序之原则,损害了陈亮的合法权益。本案陈亮明确表示要求继续履行其余朴顺德签订的合同,故对刘加主张的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刘加诉朴顺德违约赔偿损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加诉朴顺德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诉讼请求经二审法院驳回后,刘加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朴顺德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刘加提起本诉时,朴顺德已将房屋过户至陈亮名下。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海淀院向北京市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询价,询价结果为×号房屋2012年7月的价格为每平米4万元,2013年10月底的价格约为每平方米6.8万元,2014年3月下旬的价格约为每平米7万-7.1万元。朴顺德主张刘加曾表示不再购买房屋,提交了我爱我家公司的记录表、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刘加对此均不予认可。
【案件焦点】
一房二卖情况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权利救济措施。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朴顺德与刘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出售给了陈亮,导致朴顺德与刘加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违约,现刘加与朴顺德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刘加因朴顺德一房二卖造成的损失,朴顺德应当赔偿。赔偿数额本院结合房屋价格增长情况、刘加的履约情况、朴顺德与陈亮合同约定的房价情况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朴顺德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刘加人民币八十万元。
如果被告朴顺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刘加负担三千五百七十一元,由被告朴顺德负担一千四百二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由被告朴顺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法律法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下,买受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上应按照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买受人中之一人起诉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以房屋已转让给他人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买受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买受人另行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依据前款原则协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