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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李春珍律师     2015-09-17 阅读:680

李春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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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青岛法院毒品犯罪量刑标准一、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毒品数量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毒品数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有其它犯罪情节...



青岛法院毒品犯罪量刑标准

一、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毒品数量方面,量刑时可以根据毒品数量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有其它犯罪情节的,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它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它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二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二干克,咖啡因十千克或者其它数量相当毒品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超过或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2)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增加九个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满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克以上不满十四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3)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十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4)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千克以上不满十干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千克以上不满七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千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5)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的,每增加十九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三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十千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十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五千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

(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节、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的30%-50%:

(1)孕妇、哺乳期妇女节、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参与毒品犯罪的;

(2)受雇运输毒品的;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4)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二、青岛中院细化指导意见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分别在下列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l00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50000克,咖啡因20000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6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30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除外,600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600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300000克,咖啡因120000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无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500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1000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lO000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500000克,咖啡因200000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可以适用死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七年有期徒刑。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咖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干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朝徒刑。

(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二克,咖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二千克,咖啡因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有期徒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超过或少于上述各档次数量标准的,可按照下列标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七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2)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的,每增加十克增加九个月刑期;十四克以上不满二十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克以上不满十四克的,每增加二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3)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一年刑期;四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四十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四十克以下的,每减少二十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4)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七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千克以上不满七千克的,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六个月刑期;二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一干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5)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的,每增加十九千克增加九个月刑期;三十五千克

以上不满五十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十千克以上不满三十五千克的,每增加五千克妒加六个月刑期:十千克以下的,每减少五千克减少三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重处:

(1)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重处30%;

(2)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重处20%;

(3)毒品再犯的,重处20%。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处:

(1)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参与毒品犯罪的,轻处30%;

(2)受雇运输毒品的,轻处30%;邮寄的,轻处40%。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轻处40%;

(4)存在数量引诱情形,轻处50%。

李春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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