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缝或其他情形时,一方往往会瞒着对方转移、隐藏、变卖财产,其中就包括出卖夫妻共同房屋。那么,对于这种需要双方表示行为的单方处理行为,法律是不是支持呢?如果第三人取得出卖人房屋时是基于善意,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另外办理了房屋变更手续,则第三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第三人取得房屋时明知是一方擅自变卖财产,仍旧支付价款,该买卖行为无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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